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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好处费,百余名大学生背上网贷200多万
发布时间:2021/03/20 新闻 浏览:342
来源标题:为赚好处费,百余名大学生背上网贷200多万
国家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小贷公司对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大学生网贷有何风险和危害?
记者3月19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了一起涉及百余名大学生深陷网贷泥淖的案件,这些大学生并非超前过度消费,而是在各大网贷平台替人购买分期付款的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轻信分期款由实际买家承担,还能赚取好处费。截至案发前,100余名大学生在各贷款平台尚有200余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利用网贷分期付款买手机 转卖他人赚好处费
2015年下半年,在校大学生21岁的韩某某与28岁的陈某通过网络结识,陈某谎称自己有大量有意愿在贷款平台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
“陈某说,她所在的小城市很多人想用苹果手机,一次性付款钱太多,想分期购买,但网贷平台只分期卖给大学生,所以她让我帮她在平台上给客户分期买手机,手机给她的客户,客户会还分期款,每部手机再给我一定的好处费。”
陈某给韩某某营造了有利可图且还款有保障的假象,从韩某某处用以低首付或零首付的分期方式套购数百部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将大部分套购所得电子产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一开始,她给的好处费是每台五六百元,后来最高时好处费涨到2800元每台。”2015年底开始,韩某某因听信了陈某有所谓分期购买手机的客户资源的说法,向身边同学宣传在网络贷款平台代人购买分期付款手机,不用承担分期款,还可获取好处费。
百余名学生申请网贷 截至案发欠下200余万元
韩某某说,每部电子产品她给同学二三百的好处费。于是,韩某某的一些学弟、学妹也加入这一“赚钱”的工作中,并发展身边的同学,每发展一个可以额外获得一二百元的好处费。
于是,先后1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分期乐、优分期、爱学贷、趣分期等网络贷款平台上购买分期付款的手机等电子产品销售给陈某,或在平台上提现贷款后到实体店购买手机,再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陈某,从中获取好处费。
截至2016年8月31日,这100余名大学生因上述购买行为在各贷款平台尚有200余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2016年9月开始,在上述电子产品仍有大量分期款需要偿还之际,陈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还款,但韩某某为维持交易,继续以买手机为由,要求参与此事的大学生在网络平台贷款提现,韩某某隐瞒款项用途,将2016年9、10月间收到的大学生提现贷款40余万元,用于偿还此前网络贷款平台产生的分期月供款。
2016年10月底,韩某某确定陈某不会在偿付剩余款项后,韩某某在微信群中告知参与分期购手机的同学,因陈某不再支付款项,自己也无力偿还平台贷款,将去江苏找陈某讨要欠款。之后,韩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到警方处说明情况。
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传唤到案,陈某于2017年4月28日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韩某某在陈某不能正常还款后,为维持交易,隐瞒款项用途,继续以买手机得好处费为名,欺骗学生提现贷款,将提现款用于偿还之前产生的分期款,其行为亦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韩某某骗取大学生提现款是为了偿还学生们之前的购物分期款,未从中获得实际好处,其亦有筹款、退赔的悔过表现,综合具体犯罪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韩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