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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将修改
发布时间:2021/04/16 中国 浏览:548
原标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将修改
非急危重患者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昨天(15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对近年来本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改革成果予以固化,明确提出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同时,为保障宝贵的急救资源被高效利用,决定草案提出,“急救”与“非急救”在进行医疗转运时,将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
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17年正式实施,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目前,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已统一为“120”,统一指挥调度有了突破性进展。为固化改革成果,提高全市急救服务效能,决定草案将“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纳入条例总则。
同时,考虑北京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重大活动保障的标准高、任务重,应当合理动员全市急救保障资源共同参与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决定草案提出,在有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应当在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急救”与“非急救”将分类服务
日常生活中,一部分非急、危、重患者因行动不便、下楼难等原因呼叫急救车去医院。为进一步防止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被占用,决定草案明确,本市实行院前医疗急救和非急救医疗转运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调度人员应当告知非急、危、重患者通过非急救医疗转运方式解决。
“考虑到人民群众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实际需求,政府在将非急救服务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全部剥离,严格依法落实院前救护车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规定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表示,据此,决定草案提出,市政府应另行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
院前救护车应及时清洁和消毒
为使院前院内急救高效衔接,决定草案提出,院内医疗机构应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同时,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
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洗消是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原体交叉感染,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措施。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决定草案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
地铁等公共场所应配置医疗急救设施并开展应急演练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急救能力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多一份保障的重要基础,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设施,是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刘玉芳介绍,决定草案明确,市政府应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考虑到目前地铁已成为人员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是有效提升急救能力的重要保障,决定草案将“地铁”纳入原条例中列举的公共场所之中,规定,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并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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