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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不当饮用行为,从源头减少汽水爆炸爆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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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家赋能发展培训班(第5期)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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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P论文再登国际期刊,生物科技推动行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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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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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慧珍抖音首播,追剧讲法科普法律知识
近期针对女性的恶性事件频发,“N号房事件”、“四川女子被家暴长达16年”等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同时也引起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郝慧珍律师的关注。4月10日晚,郝律师做客抖音直播间围绕电视剧《安家》中的剧情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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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党中委李梓敬:腾出货柜码头土地建屋方案可取
香港新民党中委李梓敬于接受访问时表示,腾出货柜码头土地用作兴建房屋方案可取,建议先利用100公顷后勤用地「起楼」并不会影响码头运作,相对可较快增加房屋供应。继早前工联会黄国健于立法会提出「全方位增加土地...
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 可直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8/10/17 中国 浏览:847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意见》结合当前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明确,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