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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法官惩戒办法: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20/08/26 新闻 浏览:357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省法官惩戒暂行办法》,对法官权责做出详尽规定,《办法》指出,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法官对他人违规过问案件或者插手、干预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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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办法》指出,法官违反审判职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惩戒。
什么算是重大过失?《办法》指出,重大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达到法律法规对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或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裁判错误则是指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等。
《办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惩戒。
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
“被追究责任时已经不具有法官身份的,应当明确被追究人的责任和应当受到的惩戒,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选择适当的方式给予应有的处理。”《办法》称。
他人违规过问案件 法官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的应予以惩戒
具体来看,审判责任如何划分?《办法》也做出了规定。
对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承担全部责任。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意见负责。
审判辅助人员履行审判辅助职责导致裁判错误,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还强调,法官对他人违规过问案件或者插手、干预审判活动的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应当予以惩戒。
记者注意到,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其中就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此次,浙江高院出台的《办法》将“全程留痕,如实记录”的责任细化。
8种情形导致裁判错误的 法官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的边界如何把握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办法》规定,8种情形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承担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三)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四)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六)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七)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法:加强法官惩戒组织机构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牛鼻子”,此前最高法多次强调,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更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去年7月20日,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召开,会上强调,要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加强法官惩戒组织机构建设,建立程序严格的惩戒机制,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机制,建立科学完备、符合规律的问责制度体系,确保依法严肃问责。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20个省份成立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不过关于法官惩戒的规范性文件,浙江在全国范围内算是率先出台。
在浙江之前,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法官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